12月8日,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乔丹公司对争议商标“乔丹”的注册损害迈克尔·乔丹在先姓名权,违反商标法,撤销一、二审判决,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。法院同时认定拼音标“QIAODAN”及“qiaodan”未损害乔丹姓名权。
2016-12-29 16:18:01 62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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